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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變更提存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51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丙○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達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92年度度存字第3092號提存事件,聲請人聲請變換 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○九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 額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共 計新台幣叁佰叁拾肆萬元代之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,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5405號 假扣押裁定。曾提供新台幣3,340,000元為擔保,並以92 年 度存字第309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以現金提存恐有利息 損失,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;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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