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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5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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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523號 聲 請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 頂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 肆拾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 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 第913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 計 算 書: 項  目 金額(新臺幣) 第一審裁判費   214,840元 合 計 214,8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書記官 劉碧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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