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52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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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23號
聲 請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頂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
肆拾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
第913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
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
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
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
計 算 書:
項 目 金額(新臺幣)
第一審裁判費 214,840元
合 計 214,840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碧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