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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5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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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524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丙○○             1 相 對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丁○○             12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玖佰叁拾元,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 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經本院95年度 訴字第11858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8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8  日       書記官 陳彥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台幣) 第一審裁判費 6,83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合 計 6,93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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