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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5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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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526號 聲 請 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旭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,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,原址查無其人,以致如附 件所示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原件退回為由,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,並提出戶籍謄本、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影本為證,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書記官 朱俶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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