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返還提存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55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556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存字第五○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現金新台幣 參拾萬元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 前遵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八八四○號民事裁定,為擔 保假扣押,曾提供現金新台幣參拾萬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 九十六年存字第五○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執行在案。茲因相對 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上開提存物,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 金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筆錄影本一份為證,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八八四○號卷、九十六 年存字第五○號提存卷、九十六年訴字第三三八九號民事卷 查明無訛,核無不合,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書 記 官 周其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