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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5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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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568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      甲○○       丙○○ 代 理 人 楊進興律師 相 對 人 新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經本院94年度訴 字第3388號、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428號判決確定 ,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70%,餘由聲請人各負 擔10%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,098元 合 計 11,098元 相對人應負擔其中之70%: 11,098X0.7%=7,769元(四捨五入)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書記官 黃慧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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