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56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569號 聲 請 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丙○○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 甲○○  原住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參佰參拾元 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 9332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 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書記官 楊湘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台幣) 第一審裁判費 10,13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 計 10,330元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