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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公示送達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5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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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574號 聲 請 人 華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受讓第三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對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(即本件相對人 )之債權,依民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有通知相對人之必要 。但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卻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惟按,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,其批退理由為「不 在」及「招領逾期」退回,尚非因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致無 法送達,自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。從而,本件聲 請為無理由,不能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書記官 李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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