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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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14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
林曜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營昇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陸
仟捌佰伍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
法 官 管靜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趙郁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