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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給付薪資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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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      林曜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營昇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陸 仟捌佰伍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郁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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