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1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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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16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法 官 管靜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趙郁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