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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返還融資借貸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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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  告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○○ 原告對被告乙○○起訴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伍佰壹拾伍萬參 仟壹佰柒拾捌元整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零捌拾肆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若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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