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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國家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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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間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5億5千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57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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