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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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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,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 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 百元;關於原告訴之 聲明第二項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千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3 千8 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虹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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