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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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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  告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○○、丁○○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 佰貳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若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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