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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給付保險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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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 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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