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5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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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52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瓊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