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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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55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呂欣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