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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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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  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   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   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  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   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;原   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  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㈥起訴不合  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、第  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   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起訴請求「被告於民   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(應為六月二十三日之誤)就坐落臺北   縣烏來鄉○○段第四一三地號、面積五五‧六七平方公尺、   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,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、塗   銷,同時歸還該地號土地予甲○○名義下」,是本件訴訟標   的價額按起訴時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四千五百   元計算,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壹拾伍元,應徵第一  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,未據原告繳納,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不補即駁回  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德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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