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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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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223,200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,17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,逾期不為補 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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