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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給付工程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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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62號   原   告 睿宏開發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1,45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4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彩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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