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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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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  告 丙○○       戊○○       丁○○       乙○○       甲○○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階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 捌仟貳佰陸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周其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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