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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交付遺產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6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服務處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 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、丁○○及甲○○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仟壹佰零柒萬柒仟參佰零陸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萬玖仟伍佰零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民二庭 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婉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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