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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4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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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465號 原  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間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六五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承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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