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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給付貨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4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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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472號 上 訴 人 界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上訴人  甲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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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96年8月9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1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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林蓮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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