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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5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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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534號 上 訴 人  合昌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被上訴人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7、28、30樓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96年8月24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 裁定已於96年8月28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85條第2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書記官 李承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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