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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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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漢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被上訴人  駿鑫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之5 兼法定代理 乙○○ 人           樓之5             樓 被上訴人  昇鼎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○○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九 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 定已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收費處查詢簡答表附 卷可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日       書記官 劉寶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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