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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5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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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572號 上 訴 人  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丹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) (即被告) 兼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 訴 人  丁○○ (即被告) 被 上訴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(即原告) 法定代理人 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96年8月20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85條第2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書記官 楊湘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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