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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給付違約金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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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   告 同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原   告 丁○○ 上列 2人共 同訴訟代理 蘇美玲律師 人 複 代理人 戊○○ 被   告 揚易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46巷6號 兼法定代理 乙○○  住同上 人 被   告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56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志賢  住同上 被   告 丙○○  住同上 上列 4人共 同訴訟代理 黃良池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志賢為被告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 受訴訟後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被告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 丙○○,嗣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96年4 月9 日由丙○○變更 為陳志賢,此有被告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 料查詢1 紙在卷可稽,是被告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陳志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吳文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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