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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1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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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155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○(即邱翔宇   之繼承人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乙○○(即邱翔宇之繼承人   )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450萬元,應      繳裁判費新台幣45,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   新台幣1,0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44,55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媚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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