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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2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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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204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 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9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96年8月 15日寄存送達於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派出所,並於 96年8月25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,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,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附卷可證, 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書記官 黃慧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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