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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3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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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325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8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25日寄 送送達予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潘惠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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