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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3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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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376號 原   告 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甲○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   幣壹萬零玖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  ,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若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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