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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給付貨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3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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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382號   原   告 昱鋒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樓 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○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 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繳裁判      費新臺幣貳萬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     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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