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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5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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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513號 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倍斯特興業有限公   司、丙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倍斯特興業有限公司、丙○   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捌仟叁    佰柒拾捌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,扣   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    壹萬零捌佰玖拾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靖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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