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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返還不當得利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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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原   告 己○○            營業所:台北市○○路○段132號7樓 被  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戊○○ 被   告 怡安班陶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被   告 英商嘉福湯馬遜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聲請法官迴避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書記官 林桂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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