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指定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財管字第11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10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○○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速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甲○
○是否為列管榮民。
二、被繼承人甲○○之繼承系統表、親屬系統表以及無其他親屬
可組成親屬會議之證明(因被繼承人甲○○戶籍謄本上之出
生別為三男,堪信被繼承人甲○○至少有兄長二人可能得為
法定繼承人及親屬會議成員,聲請人應提出法定繼承人之姓
名、年籍資料、存歿情形及戶籍謄本供本院予以審酌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廖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