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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指定遺產管理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財管字第11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財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○○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速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甲○   ○是否為列管榮民。 二、被繼承人甲○○之繼承系統表、親屬系統表以及無其他親屬   可組成親屬會議之證明(因被繼承人甲○○戶籍謄本上之出   生別為三男,堪信被繼承人甲○○至少有兄長二人可能得為   法定繼承人及親屬會議成員,聲請人應提出法定繼承人之姓   名、年籍資料、存歿情形及戶籍謄本供本院予以審酌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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