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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指定遺產管理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財管字第1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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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財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○○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   詢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生、身分證統一   編號:Z000000000號)是否為列管榮民。 二、本件聯絡人:靜股書記官黃世昌(聯絡電話0000-0000 分機   216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家事庭 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世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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