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指定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財管字第4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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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42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○○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陳雅萍律師為被繼承人乙○○(男,民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生,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籍設:臺北市○○○路○
段160巷1號6樓,於民國94年6月28日死亡)之遺產管理人。
准對被繼承人乙○○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乙○○之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
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,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
繼承人乙○○之遺產,於清償債權,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剩餘
即歸屬國庫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乙○○之遺產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家事庭法 官 黃桂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俐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