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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指定遺產管理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財管字第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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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財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○○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指定陳雅萍律師為被繼承人乙○○(男,民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生,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籍設: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160巷1號6樓,於民國94年6月28日死亡)之遺產管理人。 准對被繼承人乙○○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。 被繼承人乙○○之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,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 繼承人乙○○之遺產,於清償債權,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剩餘 即歸屬國庫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乙○○之遺產負擔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10 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陳俐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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