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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指定遺產管理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財管字第7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財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甲○○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, 民國○○年○ 月○ 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籍 設:臺北縣新店市○○路83號,於民國96年5 月20日死亡)之遺 產管理人。 准對被繼承人甲○○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。 被繼承人甲○○之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,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 繼承人甲○○之遺產,於清償債權,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剩餘 即歸屬國庫。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○○之遺產負擔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7 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7  日 書記官 陳俐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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