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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7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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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原  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峰茂鋼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○○ 人 被   告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 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後附之附表二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書記官 潘惠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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