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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8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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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重訴字第895號 原   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 己○○ 被   告  群郁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 丁○○ 被   告  甲○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 乙○○ 被   告  庚○○        辛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五 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日       書記官 呂欣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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