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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返還融資借貸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金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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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金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六年 度金字第十四號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承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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