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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返還融資借貸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金字第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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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金字第25號 原  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   付命令,惟被告甲○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 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捌仟叁      佰捌拾捌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      元。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,尚應      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壹拾伍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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