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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2

除權判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1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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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6年度除字第2110號  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年度除字第2110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 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 備 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1 │甲○○ 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│96年3月4日 │20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圓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2 │甲○○ 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│96年1月29日 │20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圓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3 │甲○○ 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│96年4月12日 │20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圓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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