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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9

除權判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1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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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6年度除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大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、2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樓、2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樓、2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6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 日       書記官 陳彥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11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大時科技股份有限公│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│96年1月5日│28,560元 │CT0000000 │ │ │司陳正然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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