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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除權判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2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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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除字第2289號 聲 請 人 喆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,業 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9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 云云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,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本院96年度催 字第990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,聲請人雖有登載於新聞紙, 但其登載之聲請人僅記載「宇有限公司」,登載之內容既有 誤,其聲請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8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8  日      書記官 林秀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28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俊驊企業有限公司│台灣銀行松山分行│95年9月27日 │168,0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江春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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