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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7

除權判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3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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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6年度除字第230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1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如附表編號1之支票已於民國96年7月19 日,編號2之支票已於96年8月19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書記官 曾靖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30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添利有限公司王志青│第一商業銀行中崙│111,300元 │96年3月15日 │XA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添利有限公司王志青│彰化商業銀行西松│26,250元 │96年4月15日 │CM0000000 │4個月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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