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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1

除權判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3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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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6年度除字第2353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 8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35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吉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吉│95年2月3日 │2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林分行 甲○○ │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書記官 曾寶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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