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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
除權判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3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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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6年度除字第2375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9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37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│95年12月15日 │7,855元 │CY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甲○○ │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書記官 呂欣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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