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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9

除權判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3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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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6年度除字第2376號 聲 請 人 甲 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5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9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9  日       書記官 施若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催字第135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 │備 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001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-0 │股 票│ 1 │ 1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002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-0 │股 票│ 1 │ 1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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