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9

除權判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38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6年度除字第2381號 聲 請 人 櫻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林姿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1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9  日       書記官 施若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催字第151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三僑實業股份有│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│96年5月15日 │ 372,579元 │CB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廖偉志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